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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瓷房子“拍卖门”事件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17-08-02 22:14:38 来源:中国财经报道网
       天津瓷房子将于8月8日拍卖,因为法院要求将瓷片从房子上面剥离,瓷房子或将不再存在。7月30日下午天津瓷房子“拍卖门”事件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的多位法学专家认为,瓷房子上面的瓷片已经与房子成为一个整体,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不能分割进行拍卖,仅仅拍卖房子违反最高法院的规定。

瓷房子“拍卖门”事件法律研讨会召开 专家:分割拍卖违法

    东丽法院只拍卖房子违反最高法院规定

    瓷房子位于天津市赤峰道,前身是民国外交官黄荣良故居,帖有7亿多古瓷片、13000多只古瓷瓶和古瓷碗。现在是3A景区,每天接待游客数千人。

    因为产权方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欠钱被诉至法院,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裁定拍卖瓷房子中的房子。在东丽区法院的拍卖文件中,认定在黄荣良的故居上帖瓷片违法,要求产权方于拍卖前将瓷片剥离。东丽区法院执行法官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也可以拍卖后,由双方协商处理瓷片问题。

    对于瓷房子中的瓷片与房子能否剥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舒表示,根据《民法》物的分类可知,瓷片和房屋本身构成的是结合物已经是一个独立的物,是不能分割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也认为,房屋和瓷片实际上已经无法切割开来,在《民事诉讼法》中,法院之前查封瓷房子的效力是及于瓷房子的外观所附加的瓷片的。法院在执行以及查封和拍卖的时候,应当将这个房屋以及连同其上的这些瓷片和瓷瓶一起进行评估。肖建国进一步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瓷房子上所附着的瓷片部分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瓷片与房屋在使用上不可分离。仅仅依据房屋部分价格拍卖违反最高法院的规定。

瓷房子“拍卖门”事件法律研讨会召开 专家:分割拍卖违法

    粤唯鲜公司代理律师庞理鹏表示,东丽区法院认定瓷房子是违法建筑,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庞理鹏说,瓷房子被准备认定为文物是2004年,被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是2005年,而瓷房子帖瓷早于这些时间,并在2003年被评为景区和博物馆,所以,瓷房子帖瓷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庞理鹏还表示,东丽区法院也没有权力认定瓷房子是违法建筑。

    “就公共利益来说,瓷房子不仅弘扬中华民族的瓷文化,更是展现出中国瓷器的魅力,分割拍卖瓷房子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庞理鹏说。

瓷房子“拍卖门”事件法律研讨会召开 专家:分割拍卖违法

    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明显事实不清

    东丽区法院执行,依据的是该院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两份民事调解书,两份调解书认定粤唯鲜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张连志欠鑫泽小额贷款公司1亿元。

    鑫泽公司提供给东丽区法院的证据是20份各5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及9张总计为1亿元的转账记录。

    据张连志说,他并不欠1亿元,他只欠鑫泽公司5700余万元。张连志说他确实有想法从鑫泽公司借1亿元,在2012年7月和10月,他还分别跟鑫泽公司签订了两份各500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备案在房管局。但是,第一份合同,他只收到4250万元。第二份合同时,鑫泽公司的负责人单辉和崔洪生找到林更(粤唯鲜公司的会计),以流水好看为由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办理中信银行卡。随后,林更该银行卡一直被单辉及其妻子顾静占有并使用。在张连志的印象中第二次实际只收到借款1500余万元。

    张连志的律师庞理鹏介绍,这个调解书依据的事实明显不清楚,20份各500万元的合同一看就不正常,明显是规避法院的级别管辖,而9张转款记录中,有8张并不是由原告转给被告,而是一些个人或者公司之间的转账。“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张连志的调解违反了这一规定”。庞理鹏说,整个调解书中,并没有对转款记录中的“事实不清”作出解释,而从林更银行卡中打出来的款中,相当一部分转给了单辉和单辉的妻子,还有1800万元是单辉借给他人的钱,并且已经归还。

    张连志说,这20份借款合同,其实是他被骗签订的。因为鑫泽公司老板辛建生发现实际转给他的没有1亿元后,认为单辉涉嫌诈骗,打算跟他一起报案。于是在东丽区法院一名法官的策划下,双方签订了这些合同。

    肖建国教授认为,双方签订的由房管局备案的两份各5000万借款合同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客观的合同,根据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个案件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中级法院,而非东丽区法院。

瓷房子“拍卖门”事件法律研讨会召开 专家:分割拍卖违法

    办案律师已向法院纪检部门提供证据

    7月31日,张连志的代理律师跟东丽区法院纪检部门进行了接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据庞理鹏介绍,他们向法院提供了超额查封、违法连续拘留张连志42天、两份真实的借款合同等证据。

    “调解的法官曾到房管部门查封,该法官明显应该知道两份真实的合同,再依据明显不正常的20份合同制作调解书,是很难让人理解的。再加上之前有法官参与签订20份调解书,之后执行时又违法连续拘留,就显得更为离奇。”庞理鹏说。

    而超额查封也明显影响了张连志还款,仅一处瓷房子的价值就足够还款,东丽区法院还查封了张连志另一处价值数亿元的房产,张连志曾想融资还款,但因为房产均被查封,未能融资成功。肖建国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都强调,财产保全的原则就是同等价值保全原则,禁止明显超标查封。

    与会专家认为,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暂缓拍卖为宜,应进一步查清借贷事实,同时解决文物保护的问题后再行处理。

    另外,因为瓷房子属于文物,具有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庞理鹏表示,已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检察机关正在审查中